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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单位犯罪之间的联系是什么

贷款诈骗单位犯罪之间的联系是什么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其中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最大的经济犯罪活动之一,其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财税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2024-04-02 16:15:35 已帮助13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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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单位犯罪之间的联系是什么
1、关于贷款诈骗罪的主体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任何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担此重任,然而,单位却并无此资格。
2、为了解释这一观点,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中国刑法的主要理论基础是依据自然人的行为做出的,刑法中的所有uousairesdedroit(刑法责任)都只适用于主体为人的法案中,而机关犯罪仅被视为这种法律框架下的“少数例外”情况。
换句话说,在刑事领域,我们往往将"主体以自然人为主体"视为黄金法则,并以"单位为例外主体"作为补充。
其次,机关犯罪的刑事责任更为特殊和有限,它们并无法成为一切犯罪行为的主角,也无法承担全责,而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了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可以由集体实施时,才能将其视为犯罪主体。
因此,只有通过严格遵守刑法中的条款和原则,我们才能确保单位犯罪的法定性,以及其作为犯罪主体的合法地位。
最后,我们需要清楚认识到,根据现行的中国刑法规定,银行诈骗罪的主体并不包括单位,所以只有自然人能够构成此罪名。《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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