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足至法院采取离婚诉讼程序的步骤包括:
首先,原告需向法院递交完备的起诉书及其副本与相关证据资料;
其次,法院会对原告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及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从而对是否予以立案做出裁决,若不予受理则会向原告耐心解释并陈述不予采纳的具体原因。
而在法院确定立案日期之后,会于次日起计算五个自然日之内将原告的诉讼状副本送达到被告手中,同时告知被告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撰写并提交书面答辩状。
其次,调解乃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
调解可能产生三种结果:
第一,调解成功后,原告主动撤诉,诉讼得以暂停,随即结束;
第二,经过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能够就离婚事宜达成解决方案,那么人民法院便依据该方案制作离婚调解书,且待调解书送达完成即刻生效,婚姻关系也至此终止;
第三,如调解未能取得理想效果,应及时启动后续诉讼程序。
然后,关于审判与裁判部分,对于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核心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终审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