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货十倍之罚。
通常情况下,食品消费所涵盖的主要关注点集中在服务是否存在欺诈以及食品安全两大方面。
若商家出现了“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且对外销售”这类欺诈性的服务行为,以及对食品安全的破坏性的侵权行为时。
换句话说,当商家清楚地明白某一种排骨产品并不符合食品的相关规范并仍然将其推向市场供消费者选购的话,那么消费者不仅有权利要求生产商或是经营者对于自身受损的权益进行赔偿,同时还有权要求商家给予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甚至是相当于其损失金额的三倍的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