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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

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审理中,我们所关注的“合同”主要是涉及到经济交易性质的合同类型
然而,不能片面地认为所有以合同为工具实施的诈骗行为均可以归类于合同诈骗罪。
具体来看,诸如行政合同、公益赠予协议以及雇佣合同等非经济领域相关的合同形式,便不适宜纳入到本罪行的适用范围之中。
此外,在评估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还需遵循合同法第9条关于合同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即合同标的、数量、品质、价格或酬金、履行时刻、履行场所与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新修订: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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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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