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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由谁复核

死刑复核由谁复核
死刑辩护,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事实和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辩护。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辩护主要是量刑辩护,在一审中主要是辩护犯罪达不到必须适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种有利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采纳不适用死刑。二审的死刑辩护,一般都是一审已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上诉主要为了“免死”。
2024-04-02 12:25:12 已帮助12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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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由谁复核
1.死刑的核准权限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死刑作为一种极具惩戒性的措施,被视为最为严厉的刑法之一。
因此,各级法院审理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时均给予高度谨慎的态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诉法”)中特意为死刑案量身定制了一套特殊审核机制,即死刑复核程序
此项程序主要是针对已经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判决的案件,接受额外的审查与复核。
值得注意的是,死刑复核程序仅适用于死刑案件,且目前中国境内唯一有权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进行复核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3.根据法规规定,经中级人民法院初判为死刑的一审案件,如果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则应提交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完成评审后再呈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核准。
然而,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这部分工作直接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核准即可。
在某些特定案件中,死刑复核的期限长短不一,具体时间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
据公开数据显示,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涉及国家安全或严重社会热点问题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复核往往耗费较少的时间,甚至有的只需要一个月就可完成,但也有少数复杂案件的复核可能会持续数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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