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债权在
诉讼期限过后则转变为自然之债,不再享有法律保护。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而言,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仍可获得法律支持:
第一,当
债务方自愿履行债务时,无论是在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还是到期之后自愿偿还欠款,都将不再受到
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若在
诉讼时效期间过后,
债权人和债务方能够就原始债务达成新的
还款协议,那么,这种协议应被视为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第三,当付款通知到达债务方手中后,他自愿在其上签署姓名或加盖印章,将被视为是对原始债务的重新承认,此时,该笔
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尽管债务方
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但依据其本人意愿,向债权人提供明确的还款计划书、
承诺书甚至询问信件等书面文件,那么此种行为也将被视为对原有债务的重新认可,即债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