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若
当事人发现配偶有故意销毁、损坏
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向设有
民事审判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对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2)当夫妻双方进入
离婚程序之际,若发现其中一方在过去曾
恶意破坏夫妻共有财产,在进行
夫妻财产分割时,对于此类故意毁损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有权在拥有充分
证据的前提下,判决该方在
财产分割过程中获得更少的
分配比例或完全丧失财产所有权。
(3)离婚程序结束后,如若当事人在
离婚之后发现其配偶在
离婚之前曾经有意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那么在发现该争议事项之日次日算起的三年之内,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
起诉,请求重新启动对原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手续,并主张根据实际情况以较大份额对自身利益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