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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要如何认定

非法行医”具体是指那些没有获得医生执业资格却开展诊治活动的行为,其中的诊治活动涵盖了在各种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以及擅自开设医疗场所进行诊疗活动。
然而,对于那些拥有医生执业资格但尚未领取医疗机构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医疗工作的情况则并不属于我们这里所说的“非法行医”范畴。
如针对没有获得医生执业资格却非法行医的人员,如果发现他们涉嫌以下任何一种恶劣情况,即应予以司法诉讼立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1)对就诊者造成轻伤程度以下的伤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轻微功能障碍,或者对就诊者造成中等以上伤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甚至死亡等严重后果;
(2)对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或存在传播、流行风险的;
(3)使用虚假药品、劣质药品或不合乎国家相关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使就诊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4)在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做出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而根据列举的种种情况来看,我们可以确定如下定义: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视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情况:
(1)未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医师资格却开展医务工作的;
(2)未经政府许可,个人未能申请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成立医疗机构的;
(3)在已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期间内,本人仍然从事着医疗工作的;
(4)没有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却在农村地区从事医疗服务的;
(5)作为家庭接生员,开展家庭接生工作之外的其他医疗护理活动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新修订: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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