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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具体是指那些没有获得医生执业资格却开展诊治活动的行为,其中的诊治活动涵盖了在各种
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以及擅自开设医疗场所进行诊疗活动。
然而,对于那些拥有医生执业资格但尚未领取医疗机构
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医疗工作的情况则并不属于我们这里所说的“非法行医”范畴。
如针对没有获得医生执业资格却非法行医的人员,如果发现他们涉嫌以下任何一种恶劣情况,即应予以
司法诉讼立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1)对就诊者造成
轻伤程度以下的
伤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轻微功能障碍,或者对就诊者造成中等以上伤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甚至死亡等严重后果;
(2)对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或存在传播、流行风险的;
(3)使用
虚假药品、劣质药品或不合乎国家相关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使就诊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4)在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做出两次
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而根据列举的种种情况来看,我们可以确定如下定义: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视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情况:
(1)未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医师资格却开展医务工作的;
(2)未经政府许可,个人未能申请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成立医疗机构的;
(3)在已被依法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期间内,本人仍然从事着医疗工作的;
(4)没有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却在农村地区从事医疗服务的;
(5)作为家庭接生员,开展家庭接生工作之外的其他医疗护理活动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造成就诊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