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债之本质特性,不可进行转让行为;
(2)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达成协议,明确约定禁止转让行为;
(3)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不得进行任何转让行为;
(4)在债权转移过程中,未经与债务方取得有效沟通及相应通知的前提下,此转让行为对债务方并不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