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当
债务人迟延行使其债权或与其债权相关联之从权利,对
债权人之到期债权的实现造成实质性影响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本法律
法规,向有
管辖权之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以自身之名义代债务人行驶其对相对方所享有的权利;
但如该项权利专属于债务人个人,则不适用此条款。《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