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诈骗罪既未遂形态划分标准的观点主要存在三类:
1)占有所得论,主张应以行为人是否已实际上掌控和占有公私财产作为区分要求;
2)权利掌控说,其核心观念为诈骗罪的既遂状态应以行为人实际掌握了所欲骗取的公私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为准;
3)失控判断说,主张应当依据财物所有者失去对其所属财物的完全支配能力为判别要点。
在诈骗案件立案之后,执法机构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以及处理工作,尤其是追讨财物这一环节,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司法程序予以实施。
经过权威认定的财物,可以通过例如举证等方式归还给受害人,但具体操作必须视实际情况而定。
在当前社会中,许多年轻人更倾向于依赖网络生活,但却无可避免地遭遇各类网络风险,如网络诈骗等问题。
由于涉及诈骗行为的事实证据难以获取,导致追讨受害人损失的困难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