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房二卖”(又称双重销售)通常指房产所有者针对同一处房地产,分别向两位购买方作出出售承诺。
在此过程中,业主有可能已经从其中一位或两位购买方手中,获得了全部或部分
购房款项,然而实际情况却是无法满足两个购买方的购房需求。
在判断此种情形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
欺诈行为时,我们必须满足
欺诈罪的认定标准。
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是
行为人实施某种
虚假行为导致对方受到欺骗;
其次是对方基于这种错觉做出财产处理行为;
最后是行为人或其他第三方可从中获取利益,并且受害者因此遭受
财产损失。
当购房者遭遇“一房二卖”时,他们享有合法权利要求解除相关合同,并且无条件地索回先前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同时还能要求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另外也可向开发商寻求不高于已付款项一倍的
赔偿责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