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之前,男性赠予女方的珠宝首饰若是属于彩礼性质的礼物,那么当出现女方退婚的状况时,这部分财物便应当予以返还。
至于具体采用实物返还或者以货币结算,则应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友好协商来决定。
相反,若非出于特定目的进行的赠予,例如纯粹作为礼物赠送而并非婚约当中的彩礼,那么首饰便无需偿还给男方。《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