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故意实施盗取
信用卡信息
犯罪并且实际完成的被告人,相关法律
法规对其进行
处罚的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所列出的各项规定。
具体而言,如果存在下述任意一种情况,即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应当受到相应的
刑事惩罚,包括
有期徒刑、
拘役以及罚款等。
其中,情节较轻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一定数额的
罚金;
若
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而言,该法条款规定,存在以下任意一种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便可视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明知是
虚假制造的信用卡仍然予以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未经制造的空白信用卡也予以持有、运输,且所持数量较大的;
(2)未经合法允许而私自持有他人的信用卡,且所得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得法院批准并获得信用卡的;
(4)通过销售、购买甚至为他人提供虚假制造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得来的信用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亦规定,如果通过
窃取、收买乃至
违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方式,便适用上述法律条款进行惩处。
其中,银行职员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一旦参与到上述
违规行为中,将会面临
加重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