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有期徒刑作为国家刑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长期限并非普遍认为的无限长,而是有限制性的,即最长不超过25年。
有期徒刑是对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对其实施强制性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形式,其具体的适用细节如下:
1.一般的有期徒刑,其期限长度在6个月至15年之间;
2.若犯罪者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那么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只要能获得重大立功行为,满2年后可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涉及数次犯罪,需要进行合并处罚,此时的有期徒刑有可能超过15年,但是只要总刑期不超过35年,实际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20年。
若是总刑期大于35年,则最高不能超过25年;
4.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如果在服刑期间符合相关减刑标准,其刑罚也能相应地减少为13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有期徒刑的刑期从犯罪分子实际开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之日起计算。
而对于在刑罚判决之前已经采用了诸如刑事拘留等剥夺人权的羁押手段的情形,应当按照每日羁押一日相当于刑期一日的原则进行折算。
至于如何执行有期徒刑,则主要依赖于监狱或其他专门的执行机构,例如看守所等。
一旦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认可的判决并生效,若其剩余刑期小于三个月,便应由看守所接手执行,而对于未成年人,则需在专门的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惩罚。《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