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益遭受到侵害后,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未能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利益,待时效期期满之际,作为义务方的当事人将会取得对抗此类请求的法定时效抗辩权。
而所谓的除斥期间,则实质上是法律针对特定性质的权利所设定的存在时间限制,这一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催促了权利享有者尽快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若逾越了除斥期间仍未对此类权益进行有效行使,那么此种权利将被法律宣告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