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制作为一种重要的
刑事处罚措施,主要针对那些既未被
逮捕也未经审判直接处以一定期限拘禁的罪犯,对其禁止其进入特定场所,同时限制其部分人身自由,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区机构实行矫治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仍需留在原工作岗位或居所进行劳动,且在劳动过程中,应当享受与其他工人相同的
工资待遇。
2.
假释是指对于已经被
判刑为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罪犯,经过一定时间的服刑后,如果他们遵守了监狱管教制度并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和改造,表现出了真正的悔过之意,并且不再威胁到社会安全,那么可以基于这些因素对他们的
处罚条件进行适当放宽,进而将其提前释放于社会之中。《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
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