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法占用,乃是指
行为人在实施
犯罪行为期间,虽然从客观角度来看,的确存在对财务资源的实际非法掌控情况;
然而在主观意识层面,却企图借助于危害行为来实现对财物资源的实际非法操控目的,而此种意图并不要求行为人对财务资源实现永久性的掌控。
非法占有的涵义还涵盖了未经法律许可的情形下对财物进行的占据,例如侵占、抢夺、私分、截流
回扣、
贪污受贿、
欺诈获取等非法手段对公有或私有财产的占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得到全面满足,方能够被确认为非法占有。
同时,无论行为人是出于善意抑或是恶意的动机,原则上都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应当将其所非法占据的财物归还给原所有者。《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
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