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电捕鱼行为导致的相关处罚措施如下:
首先,全数查扣渔获物以及非法所得,其次,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经济罚款。
若违规情节恶劣者,将永久取消其捕捞作业的许可权。
尤为严重者,捕捞设备将被收缴。
如有必要,甚至可能吊销渔船的所有权证书。
更甚者,将依法治罪并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