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调整工作地点,员工依法享有拒绝的权利。
在员工与用人单位签署
劳动合同时遵循着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
若遇到工作地点变动需更改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员工有义务和用人单位重新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而员工对于此类的调动安排亦拥有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
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