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漏税行为无疑涉及到行政罚款及刑事责任的追究。
具体情形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纳税人为了逃避缴纳税款而采用欺骗和隐藏等手段,制作虚假的纳税申报表或不予申报,其涉案金额达到了五万元且占据了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那么,即使是经过税务机构依法下达了追缴通知,他仍旧拒绝补缴相应的税收款项,也不愿意支付滞纳金甚至拒绝接受行政处罚的;
其次,如果纳税人在过去的五年时间里,由于逃避缴纳税款曾经受到过刑事惩罚或者曾被税务部门给予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然后再次实施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只要其逃税金额达到了五万元且占据了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就会再次成为违法行为;
最后,对于那些负责代为扣缴税金的人士,如果他们采用欺骗、隐藏等手段,故意只缴纳或少缴纳已扣、已收的税款,从而导致涉案金额达到五万元的,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