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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共同贪污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是为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利用自身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对于加强国家的廉政建设,突出反腐败的打击重点,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2024-03-30 17:10:10 已帮助18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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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贪污共犯,系指两位(或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地位之人士,凭借各自在职位上所享有的职权优势,或者一名具备贪污罪主体地位的人士与一位尚未达到贪污罪主体资格之人,借助前者的职位权力,共同故意施行贪污违法活动。
贪污共犯包含的案例包括:
1、所有涉案人员均为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他们互相依赖职位优势进行协作,并利用个人职务权力,共同开展贪污案件;
2、无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员与拥有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员达成勾结,内外联合打造成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
以及3、某一特定类型身份持有人与公务人员相互串通,利用对方的公职权力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恶行。《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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