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共犯,系指两位(或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地位之人士,凭借各自在职位上所享有的职权优势,或者一名具备贪污罪主体地位的人士与一位尚未达到贪污罪主体资格之人,借助前者的职位权力,共同故意施行贪污违法活动。
贪污共犯包含的案例包括:
1、所有涉案人员均为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他们互相依赖职位优势进行协作,并利用个人职务权力,共同开展贪污案件;
2、无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员与拥有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员达成勾结,内外联合打造成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
以及3、某一特定类型身份持有人与公务人员相互串通,利用对方的公职权力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恶行。《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