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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构成

关于窃取受托财产罪之构成要件,我们可以详细讨论如下:
首先,该罪名侵害的主要法益即为金融管理制度与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其具体展现为各金融机构违背自身所担任的受托人职责,肆意滥用所接受的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
再者,此项犯罪的行为主体主要限定于各类金融机构;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讲,实施此种行为通常需要行为人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内的众多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乃至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如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盲目滥用资金,则应受到对应的制裁,其直接负责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同样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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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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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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