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婚姻问题并不属于相关法律所承认的
可撤销范畴之内。
这种仅限于在受他人
暴力威胁之下而缔结的婚姻以及故意将自身患有某些严重疾病的情况向对方进行隐匿这两种情形,才被视为可以依法撤销的法定理由。
因此,对于因为受到了欺诈而缔结合法婚姻的状况,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未对此明确作出相关规定,使得
当事人无法据此向法律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这段婚姻关系。
惟有借助
离婚途径,才能真正实现婚姻的解除与终结。《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