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土地征用中
土地赔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参考以下条例:
即通常情况下,土地赔偿款会等于被征用耕地在被征用之前的三年内平均年产量的六倍到十倍这个范围内。
进一步说,计算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原则上来说应该根据被政府征用的耕地面积,除以政府征用该单位耕地之前每位员工所拥有的人均耕地面积来确定。
而针对每个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确切安置
赔偿费标准,则规定为同一块地在被征用之前的三年内平均年产量的四倍到六倍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个数值发生变化,那么每公顷地块的迁徙安置费,最多不可以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内该地块平均年产量的十五倍。
2、在土地租用人或
承包人对新近播种的农作物进行种植时,他们应该获得该作物当季产量的三分之一的
经济补偿。
换成其他正在生长发育的农作物,它们的最高补偿额度为一个季度的产量。
对那些即将能够收割的粮食、油料类以及蔬菜青苗,若使用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收割,则不能索取任何补偿。
对于具有较长生存期的经济性林木,务必尽力实行移植操作,这将由作为使用者的用地单位负责支付迁移费用;
然而若因自然条件所限无法实施移植计划,只能实行砍伐,此时,被同意使用原场地的单位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至于已达成熟期的树木,应当由各自所有者自行选择是否予以砍伐,且不能从任何机构获取补偿。《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