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学研究中,我们对于非法获取个体公民的个人信息这一罪行的正式定义如下所示:
首先,我们有必要明确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其次,我们需要深入探讨本罪行所侵犯的客体,即被视为犯罪对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
紧接着,我们要关注本罪的主观方面,它在犯罪意图上具有故意性质;
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那就是我们必须严肃地看待这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在有效履行职责或提供优质服务过程中所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却私自出售或予以非法提供给其他人的恶劣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例,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于拘役惩罚,同时罚款;
而情节特别严重之例,则需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样伴以罚金。
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向公众销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的,那么就会按照前文所述法律规定进行严厉打击。
另外,偷挖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也会受到同等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仅要对违法单位实行罚金处理,还应对其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实施相应的惩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