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后,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被派遣的劳动者需提前三十天向与其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便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而对于处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则只需提前三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到相应的用人单位,就可以合法地解除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