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规及程序设置,司法机关授予并委托进行价格鉴定的机构,有义务于自接手委托的那一日开始算起的三十个法定工作日之内,全力以赴地完成任务。
然而,若鉴定事项涉及到复杂、疑难且特有的技术议题,或鉴定流程所需的时间较长,则必须得到该机构负责人的同意与批准才行,从而得以将完成鉴定的期限适当延长。
在此种情况下,延长的期限通常不可超过三十个法定工作日。
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而言,盗窃行为所产生的公私财物损失价值达到了人民币一千元至叁千元的范围,抑或是在人民币叁万元至拾万元之间;
或者是数额高达人民币叁拾万元至伍十万元者,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之标准。
至于在中国境内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级别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可依据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发展状况,综合考量社会治安状况等多种因素,在遵循上述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灵活地确定适合其范围内的实施具体所得款项具体数额的标准,经过一番严谨的研究和细致的讨论,然后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
针对那些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的盗窃行为,倘若盗窃地点无法查证清楚的话,那么对盗窃行为数额的认定,就需根据受理此类案件的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级别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有关数额设定标准来加以判断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