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问题,需由负责执法工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
当事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行为及其作用,结合其过错程度进行判断。
如遇有单方当事人的过失直接引发了交通事故,则应由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故源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时,应按照各个当事人在事故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过失的严重程度,来分别确定其应该承担的主要、次要或同等责任。
若整体上各方都未发现与事故造成相关的人为因素,那么这种情况便属于纯粹的
交通意外事故,各方都无需负任何责任。
若是其中的某方当事人蓄意制造交通事故,那么其余各方就无需对此事负责。《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