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害等级的情况下,并不足以导致身体残障的状况出现。
所谓的轻微伤害,意即在各类外在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给人类的局部组织和器官构造带来了轻微的损毁或者是短暂的功能障碍之伤。
一般在这类轻微伤害得到妥善治愈之后,其对人体正常生理功能以及容貌体态的不利影响甚微或者基本无碍。《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