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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如何补偿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缴纳社保金,则该等劳动者依法享有权利,可以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完备社会保险手续、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仍无法完成补缴手续而导致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这一原因,请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相关损失。
同时,劳动者拥有据此理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权利,此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依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的实际工龄长短进行计算的,每满一年就需支付相等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就视为已满一年,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若是不满六个月的情况,就按照半数计作半年并给予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远远高出雇主所处的直接管辖区域、或设立业务领域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在此基础上,作为其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将会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来计算,而且此类情况下的最长年期支付期不得超过相当于十二年的期限。
在前面提到的“月工资”,其实就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日前十二个月所有工资收入的平均值。《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最新修订: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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