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父母双方面临着更改未成年
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他们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来变更子女的
抚养关系。
然而,如果在
离异后直接负责育儿的一方出现了如下情况中的任意一种之时,那么另一方则有权向法庭申请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
(1)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当家长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受到了伤害,导致无法再承担抚养责任;
(2)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照顾者未能尽到应有的关爱和照顾职责,或者实施了虐待孩子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对于孩子的心理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3)经过固定年龄限制后,即超过8岁的
未成年人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这一方有着经济和精力去抚养他们;
(4)出现了其他合理的原因,要求改变现有的未成年子女抚养状况。《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