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的搬迁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方面的补偿款项,包括法定的补偿款、妥善的安置补偿费用,附着于土地之上的青苗费,无可避免的拆迁所导致的各项损失补偿,以及作为激励参与者行为的奖励措施。
同时,各地具体的征地补偿政策会因其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各类复杂因素而有所差异。
就平均来看,拆迁补偿制度通常根据城市商品房价为基准,并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折旧程度,以此计算出房屋补偿款、周转补偿款两种基本补偿款的数额。
除此之外,还可能含有奖励性的补偿项目,其存在目的在于激发受迁户对拆迁工作的配合协作精神,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奖励并非所有人都能够获得。
对于因房屋征收而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金额将根据房屋在征收实施之前的经营利润水平、停工停产的周期时长等多个关键指标来进行衡量与确定。
关于赔偿的具体方法和规章,将由各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自行制定和发布。
此外,搬迁补偿的方式亦是灵活多变的,既可采用货币直接补偿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实现补偿,同时,亦允许申请人根据自身利益取舍,选取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