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若
出借人已知晓或预计到借款方的
借款用途为非法活动,则该事务将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及认可。
因此,若由于赌博而引发的借款关系,其所得逻辑上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借款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返还借款。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当出借人在预先得知或者在他们有充分理由应该知晓借款人将运用该借款从事
违法犯罪行为时,仍然向其提供借款的情况下,该
民间借贷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
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
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
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
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
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