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动自行车追尾事件中,通常情况下由后车负有主要责任。
这是由于后车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对前车造成任何潜在危及行车安全的风险。
然而,具体的事故责任还需参照各方当事人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到的直接或间接作用大小,以及各自的过失责任严重性等因素来衡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