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
离婚之后,女方无理拒绝男方前往探视其所
监护的子女,那么这位父亲完全可以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人民法院正式就该相关事宜做出结论性判令及裁决之后,如果任何一方
当事人对此类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决定仍然未能遵从履行,则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其实施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离婚后,对于未直接承担
抚养责任的父母(不限于父或母),他们仍然拥有探望自己亲生子女的权益;
至于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协助其实现这一权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