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串谋掩盖或编撰虚假信息,以及秘密毁灭相关证据行为的责任人,应给予适当的政务处罚。
可依据具体情节及严重程度予以以下方面的行政处分: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