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及发展状况、财政收入规模以及土地价值等多方因素,我们将以县级行政区划作为基本单位,将全省划分成四大区域类别。
在这之中,区域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设定如下:
一类区为每亩38750元;
二类区为每亩37750元;
三类区为每亩36750元;
四类区则为每亩35750元。
2、对于耕地这类土地资源,需按其被征用时所占据的总面积乘以内插法方程中的第一个因数1.0后再进行征收。
然而,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除去耕地之外的未利用地的调整比例可得依据各地现状而确立,但是,补偿标准不可低于现行已经确定的征地补偿水平。
关于全省各类土地征用区间的地域分类及综合地价的最低水平,请参考附件内容。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级别、人均耕地数据、土地供应与需求情况、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市居民生活的最低保障待遇等诸多方面的条件,对所属区划进行细分成3至5个区间,同时准确划定每个区间的范围,明确各区间的具体综合地价,并建立起全面的包括各区间在内的综合地价数据库。
县(市、区)人民政府还必须在本公告正式实施之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分别制定并对外公布征地区域综合地价。
若目前的征地区域综合地价符合本通知的所有相关规定,则无需进行调整,但仍有必要重新公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