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业性大型载客汽车的使用寿命应设定为二十年。
在我国,为了保障机动车行驶安全、提高道路交通环境以及减少资源浪费等因素,我们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依据机动车的安全性能指标及使用用途上所体现出的差异,我们制定出相应的报废规定。
对于那些达到法定工作年限的机动车,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及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