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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恶意转让后能打撤销权纠纷官司吗

面对股东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恶意变更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的情况,侵权者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向司法机关起诉讼,提出撤销该股份转让行为的申请。
具体而言,根据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当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转让其资产、以高于通常合理水准的价格接受他人赠与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行为,导致债权人对应债权的实现受到严重阻碍,那么,如果作为该债务关系相对人的另一方明知或应当知悉上述情况,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然而,在诉讼之初需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首先,原告必须是与该案件存在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也即具体的被告对象,再次,必须具备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基于此产生的事实及理由陈述,最后,此案应纳入人民法院规范审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之内,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有合法管辖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新修订: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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