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绑架罪的
犯罪主观动念在于勒索财产或者追求其他不法权益,其扣押人质仅仅是实现这一主观目的的手段而已;
然而,对于
非法拘禁罪而言,其主观意图最为明显,即为了非法限制他人的
人身自由权。
其次,在我们探讨的绑架案件中,我们可以观察到,通常被告人会采用超乎寻常的
暴力手段来抑制受害者的反抗能力,以至于受害者处于无法反抗、无法抵抗以及不敢反抗的境地。
多数情况下,被告人将受害者从居住场所取出,带至较为偏远以及荒芜之地,这无疑给受害者的心里带来极其深重的恐惧感。
相较之下,非法拘禁罪的表现形式则主要以
行为人适度
限制人身自由为主。
最后,尽管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均涉及到限制人的自由权利,但二者仍有本质区别。
绑架罪往往体现出被告人与受害者之间并无特殊的恩情或其他任何联系以此来达到其通过实施绑架来获取金钱或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
然而,非法拘禁罪更多地表现为被告人与受害者之间可能因为
纠纷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而引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