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电动自行车非法进行改造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使得其实际输出功率超出了原始出厂设定的额定值范围;
二是自行改动或移除车辆上所配套的限速装置以及脚踏骑行设备;
三是未经授权便拆卸掉行驶速度指示音装置;
四是私自加装伞支架、车篷之类的额外部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