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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

以下是针对侵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罪的概述及相关法律的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本罪名所侵害的主要法益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性以及国家对公民身份信息的管理程序的正常运转。
换句话说,这些信息涉及到了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以及他们在社会中的各种权利的实现,包括了他们的名誉和社会名声。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用盗窃或是收购等不正当方式大量搜集公民的个人信息;
另一种则是在程度较为严重时进行如此的收集工作。
再来说说犯罪主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型犯罪行为人主要是一般的普通民众,但单位也是有可能触犯该罪名的。
最后,主观方面通常情况下是出于故意为之。
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本罪名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性。
一旦此类信息遭到破坏或侵犯,无疑会给公民本身带来各种负担和痛苦,并且还必将影响到他们在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权益实现。
接下来,我将详细介绍何种情况下应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具体如下:
1.对于那些售出或者提供他人行动轨迹的信息的行为,如果接到通知或者应该知道这其中的信息已经被他人用来从事犯罪活动的话,那么依然继续售出或者提供这样的信息的,就应该被视为情节严重。
2.当知道或者应该清楚地了解他人正在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来实施犯罪活动的时候,仍然选择售出或者提供信息的。
3.通过非法手段得到的、售出或者提供的包含行踪轨迹在内的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超过五十条的,都应该被判定为情节严重。
4.非法得到、售出或者提供的涵盖住宿信息、通信记录、身体状况、资产状况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超过五百条的,同样应被视为情节严重。
5.非法得到、售出或者提供的除上述第三个和第四个项目外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五千条甚至更多的,必须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才符合法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新修订: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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