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主
债务异议得以成立且
代位权诉讼却遭判决驳回,此种情况通常是由于未达到下列几个特定条件所致:
首先,
债权人对
债务人的债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债务人应当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产生实际损失;
再者,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然届至到期期限;
最后,该项债权并非为债务人专属所有而无法代替其行使权利。
倘若在这几个条件上有所欠缺,则该
代位权将会失效无法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