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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是如何的

若主债务异议得以成立且代位权诉讼却遭判决驳回,此种情况通常是由于未达到下列几个特定条件所致:
首先,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债务人应当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产生实际损失;
再者,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然届至到期期限;
最后,该项债权并非为债务人专属所有而无法代替其行使权利。
倘若在这几个条件上有所欠缺,则该代位权将会失效无法成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修订: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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