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条文当中,若母亲并未能履行应有之育儿责任,此类情况下,子女可豁免履行赡养义务。
当出现如下几种情景时,儿女们则可合法地规避这一赡养义务:
其(1)未婚或者离异状态的成年人如果缺乏经济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或是无法过上自给自足的生活;
其(2)已经步入婚姻殿堂的成年儿女,如果他们自己的经济状况不好,连同家庭的收入都无法满足所在地区最基本生活水准的需要;
以及(3)父母自身对子女采取了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例如杀害、虐待行为极为严重或者遗弃子女等。
在这类极端的情况下,父母将失去要求受虐待子女进行赡养的权利,那么对于这些遭受不幸的子女而言,他们将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豁免赡养义务的特权。
当然,如果受害的子女主动愿意承担这份赡养责任,法律对此是持开放态度的,并不做任何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