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非法行医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吊销其
营业执照,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械药品,并且可视具体情况处以低于一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若非法行医的情节特别恶劣,涉及到
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
刑事处罚追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
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