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正在深入贯彻合同执行时,倘若发生了法定的、允许我们
解除合同的特殊情况,那么合同的一方
当事人就拥有了充分的法律权利去解除这项合同,以便能够停止丧失追究其相应的
权利和义务。
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合同的单方面解除”。
以下是几种可能引发
单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况:
1.由于无法抵抗的外界压力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完成合同的预定目标;
2.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明确地向对方表达出或通过自身行为展现了他们不会实质性地履行其主要
债务;
3.据了解,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其主要的债务时,遭受了长时间的拖延,尽管对该问题已经进行了多次催促,但在合理的宽裕期内仍然未能及时解决;
4.同样地,当事人一方若存在着延迟履行债务或是其他任何形式的
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得到实现;
5.除此之外,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其他的特殊情况,满足这些条件就可以进行单方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