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法律在破坏及干扰信用卡监管领域的实践运用解读》这部法规文件中,对于破坏和干扰信用卡信用行为的惩治措施进行了精细化的界定:
如果涉及金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或给金融机构带来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逾期还款负担,抑或是导致金融机构遭受1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那么就应被视为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情节严重”行为。
然而,由于涉案金额庞大,超出500万元人民币,或给金融机构带来逾期还款负担100万元人民币,又或是造成金融机构额外经济损失达50万元人民币,均应被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中的“情节特别严重”。
至于这些严重程度的考量,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
信用卡欺诈行为,若涉及的总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需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同时被罚款2万元至20万元不等;
额度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须支付5万元至50万元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达到特大程度,或者存在其他特殊严重情况的人群,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接受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被没收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及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虚假信息出借信用卡,并且在实际操作中超过规定的允许限额或者期限进行借款,即便银行已经发出催款函件,他们仍然不予归还。
此外,还有盗取、使用信用卡的案例,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会按涉刑法定罪论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