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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但没证据会判吗

若仅有被告人认罪供述而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仍不足以证明其有罪,故并不能据此作出判决,处以刑罚
关于帮信罪立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要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成立本罪。
此外,当被告人为明知其所协助的对象在信息网络上实施任何犯罪性活动时,向他们提供实质性的帮助行为,并且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应视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的具体判定如下:
(1)至少为三名以上不同对象提供帮助;
(2)涉及金额高达人民币二十万元及以上的支付结算业务;
(3)通过发布广告或类似方式,提供高达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的资金资助;
(4)非法所得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
(5)曾于两年内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此之后再次实施此类帮助行为者;
(6)被协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造成严重的后果发生;
(7)非法购买、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以及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五张开户许可证;
(8)非法购买、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以及物联卡数量超过二十张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以上所述行为中,如果确实因客观环境所限,难以通过调查来确定被帮助对象是否已经到达犯罪的临界线,但所占相关金额总数仍达到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已然导致特别严重损害后果的出现,那么,无论被帮助对象是否已经达到犯罪程度,都应该依据此阴谋进行判定,依规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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