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步入婚姻殿堂便宣告
离婚的夫妇之间,倘若双方尚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仅仅维持了短暂的共同生活暂时告段落,那么在此次离婚
诉讼期间,
返还彩礼的请求是可能得到支持的。
人
民法院在作出最终决定时,通常会基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是否已育有子女、财产管理及使用状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
彩礼的具体金额大小和责任分配等多方面因素进
行权衡,给出一个合理的返还比例的判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
结婚之后双方已经有了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经验,并且生育了子女,则在离婚时参考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不会再盲目地要求
退还彩礼。
以下为您介绍一些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例:
若存在双方虽未正式登记结婚却已
同居满两年,或者双方未登记结婚却已有两年以上的同居经历且已育有子女等情况,以及女方所收受的彩礼已经全部被用作家庭共同开支的情况下,女方在离婚时可无需按原数退还彩礼。
请您谅解我们未能提供更多详细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